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曾崴 臧華民)
近日,常德車主顏某因在高速公路占用應急車道違法停車,被交警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因其自認當時“情況緊急”而對處罰決定不服,遂向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區(qū)司法局作為鼎城區(qū)人民政府的復議機構,具體承辦有關行政復議事項,收到復議申請后積極辦理該案。
?前不久,顏某駕駛機動車行駛在杭州-瑞麗高速公路上,因疲勞將其車輛停至杭州-瑞麗高速公路西往東方向某路段應急車道內,并立即與坐于副駕駛的其他人員交換位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隊武陵大隊交通警察發(fā)現(xiàn)該情況后,開警車趕到詢問基本情況,后要求顏某到安鄉(xiāng)收費站接受處罰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處以200元罰款,記9分。申請人顏某表示,其因身體疲勞不適,存在安全隱患,情況緊急,便將車停于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和副駕駛同行人員交換位置,整個交換過程僅約半分鐘。申請人認為,駕車疲勞可認定為緊急情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中的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非緊急情況時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那么“疲勞”是否屬于“緊急情況”?
通常而言,“緊急情況”是指突發(fā)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等而需要緊急處理的事件。雖然,過度疲勞駕駛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但在一般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途中“犯困”“疲勞”并不具有突發(fā)性,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且駕駛人能夠提前預判并采取正當措施避險,而不能以實施妨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作為其避險的正當理由。因此,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途中“犯困”“疲勞”不屬于“緊急情況”的情形。故復議機關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維持了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隊武陵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常德市鼎城區(qū)司法局溫馨提示: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不占用應急車道是所有駕駛人都應該遵守的交通法則,為了讓應急車道成為真正的生命通道,每一位駕駛人都有責任不隨意占用,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依法駕駛,文明駕駛。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